释法
夏源江 王兆帅:销售饲料夸大宣传,未达效果,能否要求赔偿?
销售饲料夸大宣传,未达效果,能否要求赔偿?
平邑法院 夏源江 王兆帅
基本案情
2023年,翟某购买肖某猪饲料,并签订承诺书一份,肖某承诺全程喂养其提供的饲料,确保体重均达240斤。翟某待猪长成后便出售了25头较大的猪,发现均重210斤左右,未能达到肖某承诺的均重240斤,出售后不久个别猪被感染猪瘟,翟某便将剩余猪全部卖掉。后肖某向翟某催要饲料尾款,翟某以未达饲料宣传效果,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不支付饲料尾款。2024年3月18日,肖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翟某,主张支付货款56078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肖某出售的饲料未达到给翟某签订的增重承诺是否需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肖某在其出售饲料时给养殖户签订增重承诺,应视为其在销售饲料过程中作出的广告内容,该内容违反广告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诱导消费者的广告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此给翟某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翟某轻信承诺自身亦有一定过错,应相应减轻肖某的赔偿责任。根据双方过错、影响生猪成长的管理因素、自然因素及猪生病、因猪瘟提前出售等情况,酌情确定自货款中扣除损失 10 000 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养殖户为了能有个好收成,饲料的选择和使用至关重要。但部分商家为了推销产品,打着夸张的口号,做各种承诺,但产品的真实效果却差强人意,错信轻信,则会遭受经济损失。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与风险防范能力。在购买饲料或其他生产资料时,主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明确的书面合同,明确饲料的质量标准、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避免轻信口头承诺。对于夸大宣传或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承诺,要保持警惕,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二是留存证据,及时维权。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聊天记录、样品等。如果发现饲料质量与承诺不符,应及时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农业部门投诉。若损失较大,可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三是选择正规渠道,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优先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饲料供应商,避免因贪图低价而选择不正规渠道。可以通过行业协会、政府推荐或同行口碑了解供应商的信誉情况。同时,与优质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签订长期供货协议,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饲料质量和供应稳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条 【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四十五条 【虚假广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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