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
程大景:“欠款”转成“借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欠款”转成“借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
曹县法院 程大景
在民事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因其他原因形成的欠款转化为借款,如将买卖的货款、投资款等转化成借款形式。“欠款”转成“借款”,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双方需要注意什么?
基本案情
张某以合作修公路需前期投资为由让荣某出资,2023年8月18日至2023年12月16日期间,荣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35次向张某支付1194100元,又通过他人向张某支付548900元,合计1743000元。后修路项目未开展,张某亦提供不出上述款项的去向,2024年5月6日,经双方协商,解除合作协议,并同意将此款项转为张某的借款,并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分三次还清,若任一次未按约定还款,张某将承担以下责任:1.担保人贾某、王某对上述借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因追回此款项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3.该款1743000元,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7%支付利息,直至此笔借款结清。
后张某未按照约定偿还欠款,荣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按LPR的四倍);王某、贾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支付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荣某与张某自愿同意将投资款转为借款,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荣某张某签订还款协议后,张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民事责任,故荣某请求判令张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担保人贾某、王某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某支付荣某诉讼代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同意将欠款转为借款,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欠款转化为借款,实际是将欠款之债消灭,成立借款之债,从而获得了准用借款之债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法律效果,虽然这种借款关系未实际发生但可以视为有效行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提醒
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需要证明双方对欠款转化为借款的行为具有合意。因此,债权人应及时将欠款转为借款的事实用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并留存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以防在诉讼的过程中对方抗辩借款事实不真实存在。
债务人应该清楚欠款和借款是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裁判规则也相差较大。因此,债务人应谨慎对待将“欠款”转化为“借款”的行为,以防债权人借此获取高额利息。同时,也须警惕债权人将非法债务转化为合法债务,如将赌债转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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