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湄潭县三家卫生院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被处罚
湄潭县高台镇卫生院(湄潭县高台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湄卫健医罚决〔2025〕17号;
湄潭县复兴镇卫生院(湄潭县复兴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湄卫健医罚决〔2025〕19号;
湄潭县永兴镇卫生院,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湄卫健医罚决〔2025〕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湄潭县高台镇卫生院、湄潭县复兴镇卫生院、湄潭县永兴镇卫生院同时存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未按照规定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事实: 潭县高台镇卫生院、湄潭县复兴镇卫生院、湄潭县永兴镇卫生院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未按照规定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进行屏蔽防护。
处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25条/款/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条/款2项
处罚类别: 罚款;警告
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日期: 2028-11-19
处罚机关: 湄潭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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