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宜春市殡葬管理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被处罚
宜春市殡葬管理所在宜春市殡葬管理所艺术墓具采购项目(编号:中诚-YC2021-032)开展前内定了中标供应商,并与该公司的相关人员朱珠预先接触,要求代理机构授意评审专家推荐该公司参与本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情形。
宜春市殡葬管理所对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要求代理机构授意专家推荐指定的供应商参与,排斥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本项目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选择情形,宜春市殡葬管理所未正确选择采购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罚款。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当事人依法对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宜春市殡葬管理所在艺术墓具采购项目中内定中标供应商、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以及未正确选择采购方式等一系列违规行为。这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破坏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各单位也需引以为戒,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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