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思乡泉水厂因使用不合格水源生产饮用水被罚没1.1万元
近日,信用中国(江西)网站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思乡泉饮用山泉水厂因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进行生产,被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没款合计11042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抚东市监处罚﹝2025﹞77号),该水厂已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36102910340),具备生产包装饮用水(饮用天然水)的资质。
经查,该水厂使用井水和自来水作为生产水源。2025年7月3日,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水源进行抽样检验。同年7月28日收到的检验报告显示,其使用的井水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水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最近一次对井水检验合格时间为2023年10月12日。自该日起,其日常生产已转为使用自来水作为饮用天然水水源,仅在停水期间使用井水生产。2023年10月12日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共使用井水生产了5个批次的饮用天然水,具体为:2023年10月17日生产220桶、2024年4月28日生产200桶、2024年11月13日生产210桶、2024年12月28日生产200桶、2025年4月22日生产212桶,总计1042桶(每桶18升)。
经核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5210元,违法所得为1042元。
此外,该水厂还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的问题。其取得的许可为生产“饮用天然水”,按规定应以自然来源的水为水源,但其在实际生产中主要使用自来水。因未按规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其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抚东市监当罚{2025}62号)。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30日获发新证,品种明细变更为“饮用纯净水”。
最终,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该水厂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42元,并处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042元,上缴国库。
该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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