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一女士在梁山县人民医院做食管早癌正切术后,出现食道穿孔,导致胸腔、纵膈感染
近日,济宁梁山壹粉管士伟在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10月17日,他母亲薛女士在梁山县人民医院做食管早癌正切术后,出现食道穿孔,导致胸腔、纵膈感染。治疗数日无果后,10月24日晚上9点,梁山县人民医院建议转院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目前患者仍在重症监护室救治。

截至11月5日上午,薛女士在梁山县人民医院的费用为53924.85元,在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的费用为70509.10元。“每天要面临近万元的费用,希望梁山县人民医院妥善处置此事。”管士伟说。梁山县人民医院表示,没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责任划分,无法承担相应责任。
术后患者感染并休克
“10月16日,我母亲依照医生前期建议,住进梁山县人民医院消化血液科,准备进行食管早癌正切术。”管士伟说,在今年5月份,母亲因拉肚子在梁山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过程中,发现食管原位癌,建议半年后进行“微创”手术处理。“本着早发现、早治疗的想法,医生也说‘微创’手术住院一周即可,就说服母亲来院就诊。谁曾想,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10月17日,在术前准备就绪的情况下,管士伟的母亲被推进手术室进行食道早癌正切术。病程记录上显示,术中、术后顺利。10月18日凌晨0点10分,患者心率140次/分左右,血压70/45mmHg左右,考虑感染性休克,并转入ICU进一步治疗。
当日上午上班后,管士伟咨询内镜室的手术医生了解情况。“术后一直输液,仅10个小时会出现感染休克,感染源在哪里?”管士伟说,医生说怀疑手术做漏了,出现食道穿孔,胃液流向双侧胸腔积液、纵膈气肿,肺不张、肺部感染。”当日上午11时的CT结果证实了这一说法。
日常病程记录中显示,在10月18日10时35分,患者感染重,现已出现感染性休克的情况。11时38分,胸部CT提示纵膈气肿,双侧胸腔积液,肺不张,肺部感染。
10月18日下午,薛女士进行双侧胸腔闭式引流术。10月19日,考虑存在食管ESD术后迟发性穿孔,为找寻穿孔位置,将食管腔内支架取出,进行胸腔镜下纵隔切开引流术,发现食管壁有1*1cm大小瘘口。
10月30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电子胃镜检查所见,巨门齿约27cm右前壁见有瘘管,大量脓液覆盖。管士伟说,“医生在沟通病情时说,目测为4个漏洞。”
10月24日下午,薛女士病情一直处于严重状态,CT检查发现出现急性化脓性胆肝囊炎。梁山县人民医院表示无法开展进一步救治,建议转院,当晚21时转入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救治。

术前未告知放置支架
值得注意的是,10月19日,在进行胸腔镜下纵膈切开引流术时,将10月17日食管早癌正切术时放入的食管腔内支架取出。但在10月17日的胃镜检查知情同意书、内镜有创治疗知情同意书上并没有明确写出要放置食管腔内支架。
“17日手术后,医生告知手术顺利,过程中放置了支架。具体什么样的,多大的,术前没有告知我。”管士伟的姐姐管海霞说。
直到10月19日,看到取出的支架时,管海霞很震惊。内镜诊疗操作记录上显示,操作过程中置入20mm*120mm覆膜支架。观察病情变化,如无并发症出现,预计3周后将支架取出。
住院费用暂时未结清
10月16日,管士伟母亲薛女士住进梁山县人民医院,10月24日晚转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在梁山县人民医院期间治疗期间共花费53924.85元。目前费用没有结算。该院也没有催缴费用。
11月5日,梁山县人民医院医患科耿仁平电话沟通时,管士伟提出因梁山县人民医院费用未结算,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费用没法进行新农合报销。梁山县人民医院表示,将协助管士伟进行办理。在该院住院费用,医院将内部进行协调解决。
10月24日晚9时左右,薛女士被转至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进一步治疗。截至11月5日早上,共花费为70509.10元。管士伟在转入医院时,预缴费了5000元,欠款为65509.1元。
事情发生后,管士伟一直与梁山县人民医院进行沟通,“对于转院后的欠费,我与梁山县人民医院医患科进行沟通。他们表示与医院进行沟通,可以暂缓缴纳,但不能保证多长时间不缴费。”管士伟说,母亲每日在重症监护室花费在6000元以上,医生说可能需要3-6月的长期治疗。面对大额的医疗费用,管士伟表示压力很大。
申请鉴定暂未被受理
事发后,管士伟多次与梁山县卫生健康局进行电话沟通,并在10月30日进行当面沟通。
管士伟说,“医政科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基本事实情况后,表示患者还在救治过程中,无法进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会积极与医院沟通,协调妥善处理此事。”
10月31日,管士伟到济宁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济宁市医学会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患者病情发展不稳定,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需要等待病情稳定或治疗结束后,方可进行鉴定。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下文称《办法》)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中没有明确指出,需在救治结束后,才可进行医疗鉴定。
11月4日,帮办记者来到梁山县人民医院了解情况。该院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存在的疑点避而不谈,对如何处理该起医患纠纷的问题。梁山县人民医院医患科耿仁平表示,需要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进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该患者仍处于救治状态,无法进行医疗鉴定。
梁山县卫生健康局医政科科长孔德高表示,已经了解到此事,也在密切关注。目前济宁两家鉴定中心均无法进行受理,如果可以受理后,会积极协调双方进行处理,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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