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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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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省民族宗教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现将《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3月29日前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建议发送至省民族宗教委民族一处。
电话、传真:0531-51783730、51783773
电子邮箱:smwcy@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330室
邮政编码:250011
省民族宗教委
2023年3月2日
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践基地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广泛宣传“四个共同”中华民族交融发展史,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深入挖掘山东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历史记忆和人物形象,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广泛开展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 教育实践基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的重要平台,由省民族宗教委命名,一个命名周期为五年左右。
第五条 教育实践基地包括科研教育类、文化博物类、革命纪念类、示范创建类等。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六条 教育实践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融入。
(二)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功能,在开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宣传教育、“四个共同”历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宣传教育设施齐全,规章制度健全规范,教育体系科学完备,能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宣讲队伍、讲解员和志愿服务队伍,经常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
(五)接受省、市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完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现场教学、集中授课等任务。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基地、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验馆等机构和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各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和现场考察,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 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省民族宗教委申报。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十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教育实践功能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打造精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要求,省民族宗教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对各市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对省直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核查;
(三)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教育实践基地进行社会公示;
(五)省民族宗教委研究审定后,予以命名挂牌。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教育实践基地要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实践,不断创新内容形式手段,精心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优化提升教育实践功能,充分发挥基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的引导、支撑和浸润作用,切实增强教育实践效果。
第十三条 教育实践基地要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及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教育实践基地要将本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民族宗教委。
第十五条 教育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轮基地建设周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命名。
第十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对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经费、政策保障、创建试点及重大活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十七条 各市应支持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在政策支持、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展览展示、讲解内容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在申报推荐和教育实践基地运行过程中,政治方向上出现偏差、工作上弄虚作假、不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单位,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推荐资格或撤销命名。不能按要求完成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任务、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的基地,省民族宗教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教育实践基地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电话、传真:0531-51783730、51783773
电子邮箱:smwcy@shandong.cn
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省府前街1号综合楼330室
邮政编码:250011
省民族宗教委
2023年3月2日
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教育实践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山东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深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践基地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广泛宣传“四个共同”中华民族交融发展史,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深入挖掘山东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历史记忆和人物形象,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广泛开展群众性教育实践活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第四条 教育实践基地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的重要平台,由省民族宗教委命名,一个命名周期为五年左右。
第五条 教育实践基地包括科研教育类、文化博物类、革命纪念类、示范创建类等。
第二章 推荐申报
第六条 教育实践基地申报推荐工作坚持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教育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本单位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有效融入。
(二)具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功能,在开展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宣传教育、“四个共同”历史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三)宣传教育设施齐全,规章制度健全规范,教育体系科学完备,能积极开展社会性、群众性、经常性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每年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免费开放。
(四)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规划和年度计划,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具有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宣讲队伍、讲解员和志愿服务队伍,经常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培训。
(五)接受省、市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指导,完成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平台建设、现场教学、集中授课等任务。
第八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培训基地、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体验馆等机构和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申报。各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和现场考察,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 省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省民族宗教委申报。
第三章 评审命名
第十条 评审命名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突出教育实践功能原则。
第十一条 按照打造精品、注重质量、严格标准的要求,省民族宗教委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对各市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对省直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开展实地调研核查;
(三)召开专题会议或组织人员进行综合评审;
(四)对通过评审拟命名的教育实践基地进行社会公示;
(五)省民族宗教委研究审定后,予以命名挂牌。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教育实践基地要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实践,不断创新内容形式手段,精心组织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优化提升教育实践功能,充分发挥基地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的引导、支撑和浸润作用,切实增强教育实践效果。
第十三条 教育实践基地要制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组织专(兼)职工作人员进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及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教育实践基地要将本年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工作开展情况、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省民族宗教委。
第十五条 教育实践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每轮基地建设周期为5年,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重新命名。
第十六条 省民族宗教委对教育实践基地建设进行指导,并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经费、政策保障、创建试点及重大活动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倾斜。
第十七条 各市应支持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和发展,指导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在政策支持、经费保障、课程设置、展览展示、讲解内容等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八条 在申报推荐和教育实践基地运行过程中,政治方向上出现偏差、工作上弄虚作假、不具备代表性、示范性和创新性的单位,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推荐资格或撤销命名。不能按要求完成教育实践基地建设任务、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活动的基地,省民族宗教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教育实践基地名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民族宗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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