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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寺庙设立自治区图书馆分馆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古籍馆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分馆寺庙文物陈列馆标准及暂行管理办法》
Date: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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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传统文化网
作者: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近日,西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寺庙设立自治区图书馆分馆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古籍馆 自治区非遗保护中心分馆 寺庙文物陈列馆标准及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寺庙“四馆”要积极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开展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登记,制定阅读推广活动和古籍、非遗保护利用工作规划。要积极申报评定各级珍贵古籍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代表传承人。要建立公共文化阅读推广、古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中华文化共同符号和共同元素,大力推进中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文物、珍贵古籍文献和非遗数字化建设,加大濒临、珍贵古籍和非遗抢救和保护工作力度。要合理开发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将优秀传统文化资源融入现代生活。要按照可移动文物“十四项”指标,对文物进行登记、建档、定级和录入工作,并报文物部门备案。要制定寺庙文物陈列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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