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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拟规定人工智能系统不能作为发明人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其有关发明人资格问题的明确,即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署名为发明人。这也正是近年来此类专利申请引发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发明人所享有的获得收益的财产权利和署名的人身权利均属于民事权利,只有符合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才能作为发明人相关民事权利的权利人,人工智能系统目前不能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因此不能作为发明人。
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创新不断取得新突破,相关专利申请量也急剧增长,已成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量,展现出巨大发展潜力,全球主要大国均把发展人工智能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体系构建完善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完善人工智能相关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现行专利审查标准,及时解决创新主体普遍关注的核心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征求意见稿,该文件属于现行专利法律框架下的政策解读类文件,旨在帮助申请人更好理解现行专利审查政策。
多达1.3万余字的征求意见稿,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审查政策展开,除了对发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进行论证后,主要内容还包括:归纳了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将常见类型划分为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以及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四种类型。在此基础上重点聚焦创新主体核心诉求,全面梳理出五方面当前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法律问题。在方案客体的标准方面,就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如何满足方案客体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就说明书的充分公开问题,明确与发明点相关的内容需要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现行审查规定和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充分公开的规范,以积极应对人工智能“黑匣子”问题。此外,对于创造性的考量,通过解释审查标准、提供对照实例的方式,明确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如何在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使得在创造性考量时需要考虑算法特征的技术贡献。并提供了关于人工智能伦理的指引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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