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俗
沂水法院:遏制高价彩礼,倡导婚约新风尚
Date:2023-12-24
访问量:
来源:
作者:王延国 张珂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提出扎实开展高价彩礼、大操大办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这是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四则,并且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对于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做实“抓前端、治未病”工作和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五金(价值36250元)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小靳与小谢(女)经媒人老王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予女方彩礼10万元及五金(挂坠、项链、手镯、耳饰、钻石戒指)。双方短暂同居生活后,因感情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媒人老王的见证下就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0万元,女方不再返还五金”。小谢已返还10万元,现小靳起诉主张小谢及其父母返还五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小靳与被告小谢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小谢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父母之间达成的彩礼返还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指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小靳和小谢在订立婚约、支付彩礼等流程中均系由双方的父母主导并全程参与,在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双方父母经媒人主持达成的彩礼返还协议符合风俗和常理,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庭审中小靳主张自己并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对于小谢及其父母来说,其有理由相信小靳父母有代理权,在小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父母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故法院判决驳回小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彩礼在中国历史悠久,由西周“六礼”演化而来,彩礼是婚嫁仪式的重要一环。但进入21世纪后,某些地区存在宣扬低俗婚恋观,索要、炫耀高价彩礼,媒婆、婚介等怂恿抬高彩礼金额,彩礼金额普遍过高等问题,出现了“三斤一响”、“万紫千红”、“前四后八”、“一动不动”等天价彩礼,这不仅加剧了男方家庭生活负担,侵蚀了社会风气,也引发了早婚 、离婚等一系列婚恋问题,更成为矛盾纠纷的集中点、导火索。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彩礼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媒人的见证下就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订立协议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协议。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是规范,更是引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和制定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有利于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打击遏制高价彩礼、倡导婚约文明新风尚的价值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王延国 张珂瑜)
案情简介
小靳与小谢(女)经媒人老王介绍相识,双方于2022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男方给予女方彩礼10万元及五金(挂坠、项链、手镯、耳饰、钻石戒指)。双方短暂同居生活后,因感情破裂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媒人老王的见证下就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0万元,女方不再返还五金”。小谢已返还10万元,现小靳起诉主张小谢及其父母返还五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小靳与被告小谢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小谢应当返还彩礼。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父母之间达成的彩礼返还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指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本案中,小靳和小谢在订立婚约、支付彩礼等流程中均系由双方的父母主导并全程参与,在双方婚约关系解除后,双方父母经媒人主持达成的彩礼返还协议符合风俗和常理,且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庭审中小靳主张自己并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另外,对于小谢及其父母来说,其有理由相信小靳父母有代理权,在小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父母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协议,故法院判决驳回小靳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彩礼在中国历史悠久,由西周“六礼”演化而来,彩礼是婚嫁仪式的重要一环。但进入21世纪后,某些地区存在宣扬低俗婚恋观,索要、炫耀高价彩礼,媒婆、婚介等怂恿抬高彩礼金额,彩礼金额普遍过高等问题,出现了“三斤一响”、“万紫千红”、“前四后八”、“一动不动”等天价彩礼,这不仅加剧了男方家庭生活负担,侵蚀了社会风气,也引发了早婚 、离婚等一系列婚恋问题,更成为矛盾纠纷的集中点、导火索。
现代主流观点认为,彩礼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若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男女双方的父母在媒人的见证下就彩礼返还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订立协议时也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遵守协议。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法律是规范,更是引导。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和制定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有利于治理高价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打击遏制高价彩礼、倡导婚约文明新风尚的价值引领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王延国 张珂瑜)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中华传统文化网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热点信息
-
11月7日,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儒学讲堂组织开展了“弘扬传统文化 推进移风易俗”主题讲座。
-
9月18日,梁山县司法局移风易俗法治宣讲走进水泊街道,街道各社区、村两委成员、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