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治
濮阳4家公司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5年1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布了2025年10月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有4家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家公司的违法失信信息如下:
1.范县景某保温玻璃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3122.61万元,税额405.94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44份,金额2721.97万元,税额353.86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濮阳鼎某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7份,金额4046.13万元,税额524.16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0份,金额4212.22万元,税额547.59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范县靖某保温玻璃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金额1731.85元,税额225.14万元;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金额2402.16万元,税额312.28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濮阳市富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金额147.75万元,税额25.12万元。税务处理处罚:对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税与罚短评:
上述前3家公司既存在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存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对于虚进虚出的情形,根据涉税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属于同一购销名义的,则以其中数额较大的金额作为犯罪数额,并不累计计算。
如果是累计计算的,第1家和第3家公司的虚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如果仅以其中较大的金额计算,则属于数额较大,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虽然不累计计算,但也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就是虚开税额超过300万元的,有存在造成税款损失300万元以上的情况,如“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会被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会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注意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避免导致法定刑的升格。
对于第4家公司,接受虚开的税额为25.12万元。对于受票方,需要做的税务处理是作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相应的税款,如果还有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例如:
1.1.案例: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办案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1.3.简要案情:王某某系被不起诉单位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抵扣税款,让他人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128396.387元,税款191827.38元,价税合计1320223.767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补交的全部税款,挽回国家税收损失,可从轻处罚。本案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濮阳县A设备有限公司、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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